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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屠宰加工管理有什麽特殊要求和政策?

國家對屠宰加工管理有以下特殊要求和政策:

1.加強屠宰加工管理,提高肉類質量,要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嚴格監督定點屠宰場生產,為人民群眾提供符合衛生質量標準的肉類;

2、規範肉品流通秩序,堅決杜絕地方保護主義,貫徹畜禽定點屠宰的宗旨,以保證肉品質量,保證消費者吃到放心肉;

3、加強肉品流通過程中的監督檢查,肉品質量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因為鮮肉在運輸和銷售過程中可能會出現質量問題,各級流通部門要加強肉品特別是流通過程中鮮肉的質量監督檢查。

屠宰企業應當提高質量安全意識,努力避免運輸和銷售中可能造成的汙染、變質等問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銷售地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法規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第二條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和集中檢疫制度。

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但農村自宰自吃的除外。

在邊遠、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立僅限於向當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第三條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生豬屠宰活動的管理。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生豬屠宰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生豬屠宰的宣傳教育,協助做好生豬屠宰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國家鼓勵生豬養殖、屠宰、加工、配送和銷售壹體化發展,推進標準化屠宰,支持冷鏈流通和配送體系建設。第十壹條生豬屠宰廠(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水源,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候診室、屠宰室、急宰室、檢驗室、生豬屠宰設備和車輛;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

(四)有經考核合格的獸醫衛生檢查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檢驗設備、消毒設施和防汙染設施;

(六)病害豬和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或者無害化處理委托協議;

(七)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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