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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敦海事仲裁中心的地位是如何形成的?

倫敦仍然是壹個重要的仲裁或爭議解決中心。5年前,或者更長壹段時間之前,航運糾紛解決比例的粗略估計基本保持不變:60%在倫敦,20- 25%在紐約,其余在漢堡、東京、北京、香港和新加坡。但目前或近五年的預估已經改為90%仲裁在倫敦,其他地區的仲裁比例更小。紐約在仲裁方面遠遠落後於倫敦。盡管中國大陸的航運貿易發展勢頭強勁,但內地與香港之間的海事仲裁數量卻在減少。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可能比較全面:1。在倫敦,海運格式合同中有仲裁條款是很常見的。合同中有仲裁條款似乎很有說服力,但不能說明雖然美國紐約的土特產交易標準定期租船合同影響最大,但標準合同第17條是紐約的仲裁條款。現在,在訂立合同時,航運雙方往往省略紐約的仲裁,而用倫敦的仲裁來代替。2.我同意這樣的理由,比如,歷史因素,英國海事律師事務所的積極參與,英國代表團在國際航運事務中的龐大陣容和熱情建議,比如聯合國貿易和發展委員會、國際海事法協會、國際海事組織、聯合國國際貿易和法律委員會的會議,以及BIMCO、ICS FONASBA等組織中標準文件的起草。3.我認為英國的相互保險協會、索賠協會和辯護訴訟協會的作用是最重要的原因。許多船東或承運人加入這樣的協會以獲得法律賠償。所有這些合同都有倫敦仲裁條款。令人驚訝的是,這些機構都想盡辦法爭取自己的地位,他們的欲望比政府和律師都要強烈。評論:1。仲裁在解決國際航運合同糾紛中起著重要的作用。作為傳統的航運大國,英國也是國際海事仲裁的中心,仲裁已經成為英國的壹個重要行業。2.倫敦海事仲裁中心地位的形成,與英國作為傳統的航運大國,擁有發達的海事法律制度是分不開的。英國海商法對世界各國的法律以及國際公約和慣例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雖然中國的海上貿易在增長,但中國的海商法仍然相對薄弱,立法和法律教育仍然相對落後。我們仍然有必要借鑒其他國家的先進經驗來完善我國的海商法和國際仲裁法律制度。3.倫敦仲裁屬於臨時仲裁,比機構仲裁有很多方便靈活的特點。首先,它沒有要求仲裁條款必須指定仲裁機構,但我國仲裁法有這樣的強制性要求,使得很多參照國際慣例制定的“北京仲裁”條款被國內壹些法院認定無效,剝奪了當事人的仲裁意願。此外,在臨時仲裁下,律師在海事仲裁中發揮著最重要的作用,這有效地激勵了律師宣傳仲裁。但在我國的機構仲裁制度下,仲裁員容易被動接受仲裁機構背後機構的服務。4.英國海事律師、船東互保協會甚至法院和立法機構等組織都對仲裁持積極支持的態度,它們在制定標準合同和普及仲裁制度方面發揮了強大的作用。相比之下,海事仲裁在我國還沒有得到相關機構的足夠重視。目前只有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在推動海事仲裁,主管航運的國家機關和行業協會基本沒有發揮什麽作用。船公司和律師在商務談判中沒有積極維護自身利益,將仲裁權拱手讓給了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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