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六百五十四條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繳納電費。用電人逾期不繳納電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用電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繳納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暫停供電。
供電人依照前款規定中止供電的,應當事先通知用電人。
《民法通則》第六百五十五條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經濟、有計劃地用電。用電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用電,給供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656條引用了供水、供氣、供熱合同適用的供電合同的相關規定。
《民法》第648條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供用電合同。
向公眾供電的供電人不得拒絕用電人訂立合同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第649條壹般包括供電方式、質量、時間,供電容量、地址、性質、計量方式,電價電費結算方式,供電設施維護責任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