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之下,有限責任是指責任人以其部分財產承擔責任。
這兩者是劃分民事責任的壹種方式。區分無限責任和有限責任的意義在於,民事責任以無限責任為原則,有限責任為例外,有限責任適用於法律有特殊規定的場合。
從國外的立法來看,大多數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雖然有些國家的合夥定義中沒有這樣的規定,但在其他條款中也有表述;
在其他國家,如法國,法律本身並沒有限制合夥人是否必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只是根據不同合夥企業的情況,規定部分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部分承擔壹般無限責任,由合夥人自行選擇,然後在企業登記時註明。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要求當合夥企業的債務大於資產時,任何壹個合夥人承擔向債權人償還債務的責任,債權人也有權要求合夥企業的任何壹個合夥人代表合夥企業償還債務。合夥人清償債務超過其份額的,有權要求該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進行賠償。
在我國合夥企業立法中,鑒於合夥企業是人合夥企業,具有設立簡單、經營靈活的特點,法律並不要求其有多少資本,但為了保護交易對方的利益,提高合夥企業的商業信譽,法律規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法》對合夥人的責任進行了限制,即合夥人必須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無限責任是指合夥人的責任範圍不受其出資額或在合夥企業財產中的份額限制,而是以其全部個人財產為限。
合夥人以其家庭所有的財產出資的,以其家庭所有的財產承擔。合夥人的連帶責任是指每個合夥人都有責任以個人財產清償合夥企業的全部債務。即在債權人的要求下,合夥人不僅要以個人財產清償自己的責任份額,還要清償其他合夥人應當承擔的責任份額的壹部分或者全部。合夥人的連帶責任是有條件的,即當合夥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各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的責任形式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