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貨地點約定模糊,容易導致履約成本增加,買賣標的物運輸過程中風險承擔者不明的問題;
2.交貨批次和時間約定不明確,可能導致貨物積壓;增加交易成本;
3.貨物運輸方式或損失風險責任約定不明確,容易導致不必要的貨物損失風險;
4.貨物質量標準不明確,無法約定貨款支付條件;
5、付款時間不明確,造成客戶延遲付款;
6.支付方式可能導致的風險,如空頭支票、不能承兌的票據等;
7.違約金、逾期付款違約金約定不明確,導致合同缺乏約束力,訴訟過程中損失計算無標準,賠償請求無法支持;
8.忽視主管法院導致訴訟成本增加。
9.簽名、簽章效力存在瑕疵,可能影響合同效力的。
當開放式合同生效時:
1.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2、雙方沒有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方利益;
3.雙方不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沒有損害公眾的利益;
4、合同主體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
5.意思就是真理。
開業合同的實際條件證明:
1.約定開盤合同時有其他第三方見證人在場或者錄音的,對方不履行開盤合同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讓第三方見證人到場或者錄音,證明開盤合同的存在;
2.如果沒有證人在場,最好再和對方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嘗試通過錄音的方式獲取開放式合同存在的證據,然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履行開放式合同或者賠償;
3.要求索賠人提供當時履行合同時的間接證據,傳真、電子郵件、賬單、電話錄音、聊天記錄等。雙方在履行口頭合同時;
4.雙方通過電子郵件或網絡聊天達成的合同,也可視為書面合同;
5.與公開合同相比,書面合同對當事人之間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有明確的書面記錄;
6、能促使當事人及時、正確地履行合同義務,發生合同糾紛時,也便於分清責任,正確、及時地解決糾紛;
7.為謹慎起見,標的額大、合同內容復雜、履行期限長的合同關系壹般應以書面形式訂立;
8.法律明確規定,技術合同、保險合同、代理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和運輸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合同。
綜上所述,建議盡量簽訂完善的書面協議,明確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64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關於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應受關於這種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管轄;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
第465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