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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有哪些法律規定?

壹、農村宅基地的法律規定和特征

我國憲法1982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屬於集體所有”。

《物權法》第壹百五十二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所有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依法享有使用該土地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

農村宅基地壹般有以下特點。壹是使用主體特定,即特定宅基地僅限於本集體經濟組織特定成員享有使用權。農村村民只能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宅基地,特定村民申請宅基地後只能自建房屋,不能出售、轉讓。二是法律規定的取得方式的單壹性與取得方式的多樣性之間的沖突。第三種是壹戶壹宅。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1款規定,“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第四,不能流通。即特定村民申請宅基地後只能自建房屋,不能出售、轉讓、抵押。

二,農村宅基地利用的現狀和熱點問題

《物權法》頒布後,農村宅基地仍存在壹些亟待解決的問題。比如,在宅基地審批過程中,農民集體無權處置宅基地,這與農民集體的所有者地位極不相稱;此外,沒有賦予農民集體對宅基地使用的監督管理權。立法沒有完善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再比如,宅基地使用權只能歸村民所有,也就是說,通過其他途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外地人只能轉讓給村民。在這方面,圍繞農村居民點用地的熱點話題主要有:

1,宅基地能否繼承。根據法律,這是不允許的。但是宅基地上有房子,森林裏的除外。

2.宅基地私下買賣是否有效。宅基地轉讓未經變更登記無效。宅基地轉讓未經變更登記無效。中國《土地管理法》第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因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合法轉移而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 申請土地變更登記,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辦理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變更登記。 農村村民宅基地的轉讓應遵守法律對其“轉讓”的嚴格限制,必須依法到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手續,否則轉讓無效。

3.城裏人可以買宅基地嗎?宅基地不得出售給城市居民。1999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流轉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明確規定,農民住房不得向城鎮居民出售,也不得允許城鎮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房,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設和購買的房屋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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