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憲法,是立法法。立法法規定,立法應當在全過程堅持和發展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立法應當體現人民意誌,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堅持立法公開,保障人民通過多種渠道參與立法活動。
人民民主的全過程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屬性,是最廣泛、最真實、最有效的民主。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保證人民當家作主,是黨中央明確提出的任務要求。為此,修改後的決定明確,立法應當把堅持和發展人民民主貫穿全過程,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明確可以組織代表對提交全國人大審議的法律議案進行研究討論。
我們立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麽?
1,憲法原則。
憲法是所有法律中的法律,是具有最高級別法律效力的法律,是全面規定國家的性質、社會經濟和政治制度、國家政權的總任務、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等根本性、全局性關系或事項的根本法。
其他壹切法律法規都直接或間接地以憲法為立法依據或依據,或者不得與憲法或其基本原則相抵觸。
2.法治原則。
在我國,立法法正式確立了立法的法治原則,即:“立法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
3.民主原則
在立法權方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其他法律不得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在立法過程中,既要保證群眾有效參與立法,又要加強專門機構的現代化建設,充分發揮專門機構、專家和其他有關人員的作用。
4.科學原理
堅持立法的科學化原則,即實現立法的科學化和現代化。現代立法應該是壹種科學活動。在立法中堅持科學原則,有助於提高立法質量,產生好的法律,有助於尊重立法規律,有助於克服立法中的主觀性和盲目性,有助於避免或減少錯誤,降低成本,提高立法效率。
綜上所述,立法應當在全過程中堅持和發展人民民主,這是我國立法法規定的。這些規定進壹步完善了吸納民意、匯聚民智的工作機制,豐富了我國人民當家作主的生動實踐,從制度上確保了立法為民、依靠民、惠民、護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條
立法應當在全過程中堅持和發展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立法應當體現人民意誌,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堅持立法公開,保障人民通過多種渠道參與立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