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的具體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如果要辭職,只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不需要所謂的用人單位同意。但是,如果勞動者處於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就足夠了。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勞動者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沒有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批復》中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無需征得用人單位同意,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的,用人單位應當辦理。”勞動法壹方面賦予員工絕對的辭職權,另壹方面賦予用人單位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中明確規定了賠償範圍:“勞動者違反本條例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1。用人單位支付的招聘費用;2.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按雙方約定辦理;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補償費用。”員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員工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天後主動離職,無視用人單位的賠償請求,用人單位不得為員工辦理人事關系和檔案轉移手續。員工離職後,其人事關系和檔案長期留在原用人單位,會導致員工無法辦理正常的用工手續,無法拿到包括檔案在內的個人資料,無法繳納勞保。在這裏,特別要提醒讀者的是,如果妳的合同中有服務期或商業秘密保護的約定,妳仍然可以提前30天辭職,但必須按照合同違約金的規定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