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相關通知和規定只有在不違反憲法的情況下才能生效。但省政府下發的通知,人大可能不會通過,所以不壹定能作為法律依據。其他規範性文件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應當遵循兩個基本原則:壹是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例如,其他規範性文件不應設定行政處罰,壹旦違反,必然導致自身無效,更不用說是否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另壹個是必須堅持法律的效力位階,遵守下位法,服從上位法,即其他規範性文件本身的內容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上位法的內容相抵觸。因此,只要其他規範性文件的內容符合上述兩個要求,就應被認定為有效。同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其他規範性文件合法、有效、合理、適當的,在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時,應當認定其有效;人民法院可以就其他規範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者裁判理由是否適當發表意見。最高人民法院的會議紀要並沒有以司法解釋的形式頒布實施,嚴格來說不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只有指導意義。但是,理解會議紀要的精神和意誌遠比其是否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重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九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三)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的;(四)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十條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