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的認定標準是:
1.行為人主觀上已達成賣淫協議,談妥價格或支付金錢財物,並開始實施,但由於自身主觀意誌以外的原因,尚未發生性關系;
2.發生過性關系但沒有付出金錢或財物的,可以依法處理。
賣淫嫖娼的認定;
1、賣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異性或同性之間以金錢或財物為媒介發生性關系的行為。行為人主觀上已就賣淫嫖娼達成協議,談妥價格或給付金錢財物,並開始實施,但由於自身主觀意誌以外的原因,尚未發生性關系;或者發生過性關系,但沒有付出金錢或者財物的,應當依法以賣淫、嫖娼論處。
2.這種行為客觀上表現為賣淫嫖娼。賣淫嫖娼可以發生在異性之間,也可以發生在同性之間,發生性關系的方式有很多種。在實踐中,要註意與壹般色情活動的區別。比如在餐飲服務業、文化娛樂業等壹些地方,為了招攬生意,引誘、組織壹些女性與顧客進行壹些淫穢的行為和舉止,比如惡意的裹屍活動,但是並沒有發生性關系。這種行為不應被視為賣淫和嫖娼。
綜上所述,嫖娼不屬於犯罪行為,未遂的情況不會按照犯罪結果進行處罰,但會及時教育執法人員糾正這種惡劣行為。但是,如果在嫖娼過程中組織他人賣淫,那麽這種行為可以按照刑事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