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曾擔任法官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離任後未滿兩年,曾擔任原審法院審理的訴訟案件的代理人的;
(三)以律師名義執業的;
(四)同時在壹個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六)明知委托人的請求是非法的、欺詐性的,但仍向其提供幫助的;
(七)在代理活動中超越代理權限或者濫用代理權,侵犯委托人合法權益的;
(八)在同壹訴訟、仲裁或者行政裁決中,為雙方當事人或者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理;
(九)不遵守與當事人訂立的委托合同,拒絕或者忽視履行法律服務義務,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
(十)壓制、侮辱或者打擊報復參與調解、代理、法律咨詢等專業活動的當事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壹)故意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十二)為影響案件審判、仲裁或者行政裁決結果,違反規定會見有關司法、仲裁或者行政執法人員,請客送禮的;
(十三)擅自接受委托承辦法律事務,或者擅自收費,或者向委托人索取額外報酬的;
(十四)在代理活動中收受對方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與其惡意串通,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
(十五)違反司法、仲裁和行政執法工作的有關規定,幹擾或者妨礙司法、仲裁和行政執法工作正常進行的;
(十六)泄露在實踐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的;
(十七)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故意協助委托人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十八)向有關司法人員、仲裁員或者行政執法人員行賄,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
(十九)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