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是選擇在涉外監管網上公布的合法中介名稱;
2.簽訂合同時,要明確中介服務公司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3.發生糾紛或事故時退還費用;
4.違約責任。
留學中介退費的法律規定如下:
1,學生申請的學校拒絕錄取;
2.學生選擇取消申請;
3.中介機構未遵守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
4.中介未能按時提供正式的入學文件。
退款標準按下列費用的百分比執行:
1.如果退款是中介造成的,中介必須全額退款;
2.如果學生自願選擇取消申請,中介機構有權扣除壹定比例的服務費進行退款;
3.對於學校造成的退款,中介機構有權扣除壹定比例的退款服務費,但該比例應小於上述情況。
綜上所述,具體的退款標準由各個機構自行決定,所以在選擇中介之前,壹定要仔細了解機構的退款規定。只有選擇合適的中介,才能在退費問題上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中介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查處:
(壹)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條件,實施收費的;
(二)違反收費管理權限,自主收費項目,自定收費標準的;
(三)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增加收費頻率、超出收費時限收費的;
(四)違反簽訂的協議(合同)實施收費的;
(五)違反自願原則,與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或者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行業組織聯合發布文件或者協議,強制委托人購買指定產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務並變相收費;
(6)公證中介機構提供虛假服務結果的收費;
(七)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或進行價格欺詐,對委托人進行價格歧視;
(八)相互串通,違反規定壟斷或者操縱服務市場,損害客戶利益;
(九)違反規定從事不正當價格競爭,收取低於本單位服務成本的費用;
(十)其他違反規定收費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