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欺淩主要包括直接欺淩和間接欺淩。
1.直接欺淩
直接欺負是指以公開、明顯的方式欺負人。直接欺負包括直接身體欺負和直接言語欺負。其中,直接身體欺負包括打、踢、撓、推、勒索、搶奪、毀壞物品等身體行為;直接言語欺淩包括辱罵、挖苦、嘲笑、挖苦、取綽號等言語行為[6]。
2.間接欺淩
間接欺負是指以壹種不太可能被發現的方式欺負,通常是在第三方的幫助下。間接欺負包括關系欺負、網絡欺負等類型。其中,關系欺負包括散布謠言和社會孤立;網絡欺淩包括歧視性短信和電子郵件。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為:
(壹)曠工、夜不歸宿的;
(二)攜帶管制刀具的;
(三)打架鬥毆、侮辱他人的;
(四)強行索取他人財物的;
(五)盜竊或者故意毀壞財物的;
(六)參與賭博或變相賭博的;
(七)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制品和讀物;
(八)進入法律、法規規定的營業性歌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進入的場所;
(九)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
第三,校園欺淩的表現形式
1,稱受害人為侮辱性綽號;責備受害者是沒有用的。罵人喝酒罵臟話。
2.對受害者、身體或物品的反復身體攻擊。拳打腳踢,掌摑,磕碰絆倒,揪頭發。
3、幹涉被害人的個人財產、課本、衣服等。、損害或通過它們嘲笑受害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34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