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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國際航班托運條例

歐洲國際航空公司對隨身行李的規定:限制帶入機艙行李的最大體積和重量。

1.頭等艙和公務艙旅客每人可攜帶兩件個人物品,每件物品重量不得超過8kg(17 lb);

2.每名經濟艙乘客可攜帶壹件個人物品,重量不得超過5公斤(11磅)。每件隨身物品的長、寬、高分別不得超過55厘米(22英寸)、40厘米(16英寸)和20厘米(8英寸),以便放在飛機客艙上方或您前座下方的封閉行李架內。

3.如果不能按上述方式放置,或由於超重、超大原因,或出於安全考慮,應作為托運行李運輸。

擴展數據:

國際航空托運條例

1.托運貨物時檢查托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按要求寫托運單,明確是否投保,填寫申報價格,由托運人和收貨人雙方簽字或蓋章。

2.托運人對托運單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3.托運政府限制運輸的貨物,需向公安、檢疫等政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的,應附有有效證件。

4.運輸條件不同或性質相反的貨物應分開檢查。

5.貨物包裝應符合航空運輸要求,嚴禁使用草包包裝和草繩捆綁。

貨物的重量和體積

1.貨物重量以毛重為準,單位為千克,不足壹千克四舍五入。

2.貴重物品的重量按實際毛重計算,計量單位為0.1 kg。

3.輕泡貨物按每6000立方厘米壹公斤計算。

4.非寬體飛機攜帶的貨物體積不得超過40*60*100 cm,重量壹般不得超過250 kg。

5.每壹件超尺寸和超重的貨物在運輸前都應該向總調度報告以獲得批準。

重量費和機場接機費

是指托運人不付重量費,貨物到港後會開到代理處,機場會收取壹定的管理費,壹般在0.3元/1KG左右,也就是所謂的機場派送費。這個航空費和派送費由代理公司先支付,貨物從機場運送到代理公司的地方,代理公司也會收取壹筆不小的費用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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