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農村宅基地流轉的法律規定

農村宅基地流轉的法律規定

農村宅基地轉讓的法律規定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即國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收;

2.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因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合法轉讓而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辦理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變更登記;

3.農民住房不得向城鎮居民出售,也不得允許城鎮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房,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設和購買的房屋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

城市地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壹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被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農民,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歸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房地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 上一篇:房屋的確認有哪些程序?
  • 下一篇:歐洲國際航班托運條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