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買受人持本人身份證明、戶口本、結婚證、無房證明、買賣合同、房屋總權屬證書復印件、土地總權屬證書復印件、發票、派出所房屋位置證明到測繪公司申請測繪,出具測繪圖;
2.攜帶上述材料到評估公司申請鑒定,出具鑒定報告;
3.持上述材料到稅務部門繳納契稅,開具契稅表格;
4.攜帶以上所有材料到房管部門申請驗收。房管部門批準後,支付取證費用。
如果是二手商品房,不僅需要買方的信息,還需要賣方的信息。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四條因買賣、抵押申請房地產登記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同時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單方申請:
(壹)未登記的房地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或者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以生效的法律文件或者人民政府的決定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房地產權利的;
(四)權利人的名稱、所有權或者自然條件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五)房地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房地產權利,申請註銷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房地產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將登記申請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十六條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壹)註冊申請書;
(二)申請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和授權委托書;
(三)房地產權屬來源的相關證明材料、登記原因的證明文件和房地產權屬證書;
(四)房產界線、空間界線、面積等材料;
(五)關於他人利益的說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公開申請登記,包括材料目錄和示範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