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遠低於保證精度的最小流量,會導致無輸出(如渦街流量計)或輸出信號被截止為小信號(如差壓流量計),對供應商不利,也不公平。為防止利益損失,對於特定的壹套熱能計量設備,供需雙方往往根據流量測量範圍和可實現範圍,約定某壹流量值為“約定下限流量”,並約定實際流量小於約定值的,按下限流量計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立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試合格。該功能通常在流量顯示儀表中實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最高計量標準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計量檢定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在現場進行。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壹)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NPC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三)明確各部、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壹領導各部、各委員會的工作,領導不屬於各部、各委員會的國家行政工作;(四)統壹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行政機關職權的具體劃分;(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國家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情況;(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城鄉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九)管理外交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十壹)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十二)保護華僑的合法權益,保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十五)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準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設立和區域劃分;(十六)依法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十七)依法審批行政機構的設置,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