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十條
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本條第壹款、第二款,正當防衛成立的條件是:
1.因果條件:實際違法侵權(想象中的抗辯是不可能的)
2.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不允許事前防衛和事後防衛)。
3.主觀條件:具有“正當”防衛意圖(不允許保護非法利益和防衛挑釁)
4.對象條件: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對象不正確可能構成犯罪)。
5.限制條件:不得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危害(否則構成防衛過當)。
註意第三段:法律賦予公民在緊急、危險情況下的“特殊防衛權”,即不得防衛過當,即不受上述最後限制!
但是,必須準確理解,這壹權利不能隨意行使:
1,“傷害罪”的含義:是指嚴重故意傷害,在故意傷害和故意殺人之間模糊或不確定,也就是說“傷害罪”至少是故意重傷的暴力犯罪。
2.防衛過當的對象必須是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是壹般的不法侵害,也不是壹切暴力行為。如果只是針對財物的暴力行為,就不能適用防衛過當,也就是說,這個時候既要有“暴力行為”,也要有“危害人身安全罪”。
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有故意殺人、故意重傷、搶劫、強奸等。
房東問:“妳車裏有個小偷,他堅持要搶劫妳...如果妳不給他...他會用刀砍妳。”
首先,此時盜竊已經轉化為搶劫,當然可以進行正當防衛。
其次,他能不能被殺,理論上是可以的,但是條件很嚴格。細節我已經講過了,要看他有沒有對妳進行嚴重的暴力侵害。如果只是搶錢,當然殺不死;如果是“他拿著刀‘動手’砍妳”,可以行使自衛權!
必須同時註意“暴力”和“危害人身安全罪”,才能進行防衛過當。
好嗎?樓主懂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