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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撤銷權消滅,包括

法律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撤銷權消滅:1。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未行使撤銷權。2.撤銷權的當事人在知道撤銷原因後,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示或者放棄撤銷權。3.當事人基於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作如下處理:返還財產或者折價賠償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各自的責任,收歸國有或者歸還集體或者第三方。撤銷權是實體法上的權利;撤銷權是附於債權的權利;撤銷權是壹項綜合性權利,具有形成權和請求權的性質。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沒有直接的支配權,只是請求債務人付款,債務人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財產。但當債務人與他人實施某種行為,導致作為債權擔保的負債財產不當減少,損害債權人利益,導致債權無法實現時,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債務人與他人的法律關系,恢復債務人的負債財產,保障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消滅:

(壹)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九十日內,未行使撤銷權的;

(二)當事人受到脅迫,自脅迫解除之日起壹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

(3)當事人知道撤銷原因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衍生問題:

行使撤銷權的條件是什麽?撤銷權的行使應符合以下條件:1。債務人減少了財產或增加了負擔。包括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2、債務人的行為發生在債權成立後,並已發生法律效力。如果上述行為發生在債權成立之前,此時債權並不存在,不能認為該行為對債權造成損害。3.債務人的行為損害了債權。債務人的行為危及債權,是指債務人的行為會導致其作為債權擔保的負債財產減少,債權有無法實現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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