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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個小六腳,有壹匹來自牧之的馬,妳說這匹馬被打敗是什麽意思?

老老少少,廢物疾病

在中國古代的犯罪主體中,老幼始終是輕刑化的主要對象。

先秦時期可能已經有了尊老愛幼的制度。“李周?秋官?小四口包含了“赦幼弱,赦老再,赦愚再”的“三赦”制度。《禮記》?曲禮也有“哀喪雖有罪,不加刑”之說,但何時形成,具體內容不詳。戰國初年,有“罪人不滿十五歲,罪減三,罪減壹;60歲以上,輕罪減,重罪減。不過這個規律是否可信還有待考證。

秦律似乎減輕或免除了對未成年人所謂“小”的懲罰。“雲夢秦簡?《法律問答》記載:“甲不小六尺,有馬從牧之來。今天,馬被打敗了,吃了壹塊石頭。這樣問不合適嗎?不當談賠償。”“壹賊牛,牛當六尺高,是歲,後丈,六尺七寸高,問壹論?當這座城市完工的時候。“然而,這是壹個具有普遍意義的系統,還是僅僅是壹個特殊的途徑,還有待考證。

西漢惠帝時明確規定:“七十歲以上之人,未滿十年者,有罪者,罰之,完矣。”這是最早可考的對老幼減免刑罰的記錄。到東漢時期,已經形成了比較系統的體系。其中,對老年人犯罪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形有兩種:壹是對年滿80周歲以上的,對誣告陷害罪、傷害罪以外的犯罪免除處罰;除不道德罪外,都是聖旨逮捕,犯普通罪時不用鐐銬等器具監禁;第二,對70歲以上的人,要用肉刑,可以減刑到刑期結束。對未成年人、弱者犯罪可以減輕或免除刑罰的情形有三種:壹是對未滿七周歲的普通犯罪免除刑罰,對犯有盜竊殺人等死罪的,提請皇帝裁決,壹般免除死刑;二是八歲以下者,監禁時免佩帶武器;第三,對於不滿10周歲的,應當體罰的,減為成品刑。對於殘疾人,有盲人音樂家、侏儒和“懷而不乳”的婦女,入獄時不戴鐐銬等器械,但是否減刑史書上沒有記載。

漢代以後,魏晉南北朝普遍沿襲漢制,加損益。隋唐時期,在法典中明確規定了統壹的老幼疾病減免刑罰制度,宋、元、明、清的法典沿襲不變。其具體內容是將老人分為三個等級:90歲以上、80歲以上、70歲以上;把青少年分為7歲以下、10歲以下、15歲以下三個層次;並把殘疾人分為棄疾和不治之癥兩個層次。其中七歲以下九十歲以上者不受處罰(九十歲以上謀反者除外),但命運不相合者不受此限;10歲以下、80歲以上、患病者,犯叛國、殺人等罪,應處死刑者,請皇帝裁定;犯盜竊罪、傷害罪的,應當贖身。此外,所有罪行都免於處罰;15歲以下,70歲以上,棄病者,不得減免,流刑等下列罪,不予處罰,以銅贖之。但犯勞役之罪,逆天而行,能恕人者,不用銅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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