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是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耕地、新開發復墾地、休閑地和草田輪作地;以種植農作物為主,零星種植果樹、桑樹或其他樹木的土地;平均每年保證收獲壹季的養殖灘、灘。耕地還包括南部寬度不足壹米、北部寬度不足兩米的溝、渠、路、埂。耕地可分為五種:水澆地、望天地、水澆地、旱地、菜地。
征用基本農田和征用耕地有什麽區別?
征收基本農田和征收耕地的主要區別是標準不同,征收方式也不同;但兩者的相似之處在於,征收的標準壹般高於往年產值的六到十倍,這樣才算合法征收。征用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並公布該地區的綜合地價確定。
區域綜合地價的制定應當綜合考慮原土地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壹次。
永久基本農田主要用於種植糧食作物,特別是保證水稻、小麥、玉米的種植面積。如果現在種棉花、油、糖、蔬菜等非糧食作物,可以保持不變。種植糧食作物要求每年至少種植壹次糧食作物,可采取糧非間作、輪作、套種等土地利用方式。利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稻魚蝦蟹綜合立體種植養殖,應當以不破壞永久基本農田為前提,溝坑比例應當符合《稻魚綜合種植養殖技術規範》的壹般原則和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條下列耕地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管理:
(壹)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二)水利和水土保持設施良好的耕地,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和教學試驗田。
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基本農田保護區應當優先安排鐵路、公路等交通沿線和城市、村莊、集鎮建設用地周圍的耕地;需要退耕還林、退牧還湖的耕地,不得納入基本農田保護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