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訴訟時效的後果是什麽?
超過訴訟時效的,將承擔不利後果,超過時效的合法權利不再受保護。債權有訴訟時效已過的事實,債務人主張訴訟時效抗辯權的,請求權被阻斷,義務免除履行。對於權利人來說,債權沒有影響,債權依然完整。
法院不能主動適用訴訟時效做出判決。訴訟時效抗辯權是壹項私權,是否行使屬於抗辯權自由行為的範圍,法院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二、訴訟時效是什麽?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被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時效期間內未行使權利,時效期間屆滿,債務人取得訴訟時效抗辯權。
在法定時效期間,債權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將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法定時效期間屆滿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不再保護。值得註意的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雖然債務人可以拒絕履行義務,但債權人請求權的行使會受到阻礙,權利本身和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對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認定沒有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理由的,判決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對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視為其自願放棄該權利,法院依職權不予積極適用訴訟時效,但應受理其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第三,訴訟時效的分類
(壹)壹般訴訟時效
指的是普遍適用的處方,不是針對某壹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例如,我國《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見,我國民事訴訟的壹般訴訟時效為三年。
(2)特別訴訟時效
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也就是說,凡有特別規定的地方,都適用特別規定。我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八條規定:“法律對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綜上所述,訴訟時效屆滿,意味著法律訴訟請求不再得到法院支持,可能敗訴。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88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