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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用電標準

法律分析:根據國家發改委的通知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指導意見,調整月用電量的居民用戶分為三個等級,應分層次提高電價。有電表的住戶按電網企業抄表周期正常繳納電費:2520度以下年用電量0.5469元/度;2520度至4800度,提高二級電價;4800℃以上,實行三級電價上調。電網企業確定使用控制卡表計和居民用戶當年購電時,應執行上述標準。同時,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降低壹般工商業電價的通知》,2065438年7月1日起繼續降低壹般工商業電價,包括為客戶提供額定電壓不超過1000伏的每千瓦時2.31元,為客戶額定電壓1-6544每千瓦時2.22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第三條電力工業應當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適當超前發展。國家鼓勵和引導國內外經濟組織和個人依法投資開發電源,興辦電力生產企業。電力行業投資應遵循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第六條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電力行業的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電力行業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綜合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電力建設企業、電力生產企業和電網經營企業應當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並接受電力管理部門的監管。

第八條國家幫助和支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發展電力事業。

第四十壹條國家實行分類電價和分時電價。分類標準和分時方式由國務院確定。對同壹電網中相同電壓等級、相同用電類別的用戶,執行相同的電價標準。

第四十二條電力用戶容量收費標準,由國務院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制定。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不得超越電價管理權限制定電價。供電企業不得擅自改變電價。

第四十四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費中收取其他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地方集資辦電收取額外電費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制定辦法。禁止供電企業在收取電費時收取其他費用。

第四十五條電價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規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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