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的,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
1、食品生產加工(以下簡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簡稱食品經營);
2.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3.食品用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食品生產經營用工具、設備(以下簡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4.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5.食物的儲存和運輸;
6.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1.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報告,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
2.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為制定或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供科學依據;
3、為了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重點品種;
4、發現可能危及食品安全的新因素;
5.需要判斷某壹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危害;
6.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壹條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規定的事項,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