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定內容不同。作為國家的根本法,憲法規定的內容是國家生活中最重要、最根本的問題,是國家和公民活動的法律依據。而普通法律只是規定了國家生活的某些方面和領域。
2、法律效力不同。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是,普通法律的效力等級低於憲法,普通法律的規定不能與憲法相抵觸,也不能違反憲法的根本規定。
3.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是不同的。普通法律的修改和制定沒有憲法那麽嚴格。按照規定,憲法的制定必須由國家設立的專門委員會起草;憲法的修改必須由NPC常務委員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五分之壹以上的代表提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普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只需要壹般程序,由全國人大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即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
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所有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調查。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是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轉讓。壹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合理利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