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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法律分析

在刑事訴訟中,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據有八種: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勘驗檢查、辨認和偵查實驗、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1.物證是指證明案件具有外在特征、物質屬性、位置和狀態的食物或痕跡。如作案工具、現場遺物、贓物、血漬、細點、腳印等。

2.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案等記錄內容表達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的思想或行為的書面材料。如行政文書、文件、信件、處理決定等。規範性文件作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是行政機關在訴訟中必須提交的書證。

3.證人證言是直接或者間接知道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作出的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壹般情況下,證人應當出庭陳述證言,但是出庭確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應當根據其心理健康和成熟程度作證。

4.被害人陳述是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自認。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6.鑒定結論,即具有專業技術專長的鑒定人運用專門的儀器設備,對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所作出的技術結論。根據鑒定對象的不同,可分為醫學鑒定、文書鑒定、技術鑒定、會計鑒定、化學鑒定、物理鑒定等。勘驗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調查、勘驗、測量、繪圖、拍照等所作的記錄。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情況及其處理情況所作的書面記錄。

7.視聽資料,即通過錄音、錄像、掃描等手段,將聲音、圖像、數據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物理信號,用以證明案件事實。如音像磁帶、計算機數據信息等。

8.電子數據是指基於計算機應用、通信和現代管理技術形成的包括字符、圖形符號、數字和字母在內的客觀數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凡是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1)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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