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訪部門受理後,將問題移交紀委。
2.紀律委員會應在15天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
3.決定受理後,紀委應當在30日內出具答復意見。
4.投訴人如對答復不滿意,可申請復查或復核。
5.越級投訴視為無效,可能導致公安介入的,通知當地信訪部門接手處理。
處理來信來訪的程序:
1.受理階段:信訪由信訪辦登記,判斷是否屬於職責範圍;
2.審查階段:對受理的信訪事項進行初步審查,確定是否需要進壹步調查或處理;
3.調查階段:對需要進壹步了解的信訪事項進行調查,收集相關證據和信息;
4.處理階段:根據調查結果,對信訪事項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如解釋、調解、轉有關部門等;
5.回復階段:將處理結果反饋給信訪人。如果信訪人對處理結果不滿意,可以申請復查或再次信訪。
綜上,信訪事項受理後,由信訪部門轉紀委,紀委在15天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後30天內提供答復意見;不滿意的信訪人可以申請復查或重新審核,越級申訴將被認定無效,可能涉及公安介入,由當地信訪部門接手。
法律依據:
信訪條例
第二十二條
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將信訪人直接向各級人民政府信訪辦公室以外的行政機關提出的信訪事項進行登記;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壹款規定,屬於本機關法定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受理,不得推諉、敷衍或者拖延;對於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機關提出。相關行政機關收到投訴後,可以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給予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在收到投訴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投訴人。但是,除非投訴人的姓名和地址不清楚。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相互告知信訪事項的受理情況。
第三十二條
經調查核實,有權處理信訪事項的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規定,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並書面答復信訪人: (壹)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支持;(二)要求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應當向投訴人做好解釋工作;(三)請求缺乏事實依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不予支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照前款第(壹)項規定作出支持信訪請求的意見的,應當督促有關機關或者單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