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獲準在中國工作的外國人,均可申請參加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
(壹)取得藥學或者中藥學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藥學或者中藥學工作滿5年;
(二)取得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工作滿3年;
(三)取得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或藥學、中藥學專業碩士學位畢業,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工作滿1年;
(四)獲得藥學和中藥學博士學位;
(5)取得藥學或中藥學相應學歷或學位的人員,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相應增加1年。
通過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證書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壹印制,由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使用,全國有效。
擴展數據:
執業藥師的職責:
根據《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第十七條,執業藥師應當遵守職業標準和業務規範,以保障和促進公眾用藥安全有效為基本準則。
第十八條執業藥師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國家有關藥品研制、生產、銷售和使用的各項法規和政策。執業藥師有責任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或決定提出建議、制止和拒絕執行,並向當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執業藥師負責執業範圍內的藥品質量監督管理,參與藥品全面質量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實施,參與單位內部違規行為的處理。
第二十條執業藥師負責處方審核和調配,提供用藥咨詢和信息,指導合理用藥,開展治療藥物監測、藥效評價等臨床藥學工作。
第二十壹條藥品零售企業應當在顯著位置公示《執業藥師註冊證》,列出在職執業的執業藥師名單。執業藥師不在崗時,應當以醒目方式公示,停止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
執業藥師執業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佩戴工作牌。
第二十二條執業藥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規定接受繼續教育,更新專業知識,提高專業水平。國家鼓勵執業藥師參加實踐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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