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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拆除違法建築過程

在拆除違法建築之前,執法部門需要先對違法建築進行認定。即需要先立案,即執法機關發現可能存在違法事實,或者接到投訴舉報後,認為有必要進行審查,於是決定查處。立案後,執法部門需要派員實地調查的(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此外,如果涉案建築最終被認定為違法建築,必須書面告知當事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及其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1.城管接到違法建設舉報後,核實現場,制作現場檢查筆錄,進行現場勘驗,詢問當事人情況,說明規定,制作調查筆錄,確定違法建設性質。

2.立案、下達違章通知書、聽證通知書、拆除違章建築通知書,需要壹兩個工作日。

3.《違建拆除通知書》壹般會要求當事人在三到七個工作日內自行拆除,壹般會在三個工作日之後發出《違建拆除通知書》。

4、逾期不上訴的,向法院發出限期自行拆除通知書。

與此同時,會有壹個提醒。

5.到期後,城管將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強制拆遷。對於聽證程序,建議被處罰人註意,不要錯過這個程序。錯過這個程序,雖然可以在後面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程序中得到救濟。但我建議妳不要錯過聽證會。

壹、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程序是什麽?

1,調查取證;

2.識別違章建築;

3.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決定;

4、出具執法文書;

5、強制拆遷的審批;

6.制定拆遷計劃;

7、實施拆遷。

二、違章建築的認定標準是什麽?

1,改變了建築的使用功能。

2、未經同意,擅自改建、翻建、擴建建築物。

3、臨時建築,逾期不拆除。

4、擅自變更設計圖紙,修建建築物的。

5.非法轉讓特區內已城市化的居委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及其上的建築物。非法轉讓村民自己的宅基地、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以及在其上修建的建築物。

6.在已規劃為公共設施、公共場所和公共綠地的土地上修建的建築物。

7.雖是農村自用的宅基地或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但違反當地城市規劃或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建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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