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復議法規定,具體行政行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2、如果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錯誤,也可以撤銷或變更;3.行政復議和司法復議都是合法性審查和糾正的法律制度,旨在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4.行政復議是指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行為申請復審,司法復議是指行政相對人對司法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服,請求復審和糾正。
行政復議法的修改內容:
1.修訂背景:適應新時期行政復議的需要,完善行政復議制度;
2.主要變化:明確了行政復議的受理範圍、審理程序和法律效力,增強了行政復議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3.程序優化:簡化行政復議申請要件,縮短審理時限,提高效率;
4.維權:加強了對申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明確了申請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
5.問責:增加了對行政機關不作為或決策失誤的問責機制;
6.法律適用:規定了行政復議法與其他法律的關系,保證了法律適用的統壹。
綜上,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明確,行政機關在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法律依據錯誤的情況下,應當撤銷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並強調行政復議和司法復議作為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法律制度,是行政相對人提出申請,相對人對司法機關不予受理的行為進行重新審查和糾正的法定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機關應當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文章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壹)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擬定行政復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交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行政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提出處理建議;
(六)辦理因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首次在行政機關從事行政復議工作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