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2年,鴉片戰爭戰敗的中國清政府與英國簽訂五口通商憲章,確認英國擁有領事裁判權,隨後法國、美國、俄國、德國、日本、奧匈帝國、意大利、比利時、西班牙、葡萄牙、丹麥、挪威、荷蘭、秘魯、墨西哥、智利、瑞典、瑞士、巴西等國相繼提供援助。這壹權利在上海租界適用最廣,適用於在中國租界犯罪的所有非中國人,不得由中國法院審判,中國法律不適用。領事裁判權的司法權、檢察權或警察權屬於外國派出的領事官員或外交官。
租借司法權
1911 10年6月,中華民國成立,隸屬於上海路和上海共義的中國官員和下屬全部棄職離開。同年165438+10月10,上海租界領事團在清政府軍撤離上海時,擅自接管公堂,並擅自聘請華人擔任中國法官。至此,除有期徒刑五年以上的案件外,所有案件均有外國人陪同,由公眾審判,不得上訴。
1926年5月21日,北洋政府中國及上海地方政府負責人、江蘇巡撫孫派淞滬商務總處等官員與上海領事開會,商討改組上海公所事宜。經協商,同年8月31日,簽訂了《上海混合法庭收回暫行條例》,與英、美、法、荷、挪威、巴西等9國簽訂了合同。6月1927 65438+10月1日實施的章程由混合法院變更為上海臨時法院。
上海臨時法院的宗旨和組織如下:
臨時法庭的庭長和法官由江蘇省政府任命,但應通知九個國家的領事機構。
擴大外國領事的勸導範圍,允許其出庭。
要制定自己的程序法,而中國的程序法是不適用的。
法院書記官長應由首席領事推薦。
法院領事出席案件時,所有非中國籍律師均允許出庭。
將管轄範圍擴大到黃埔港和跨境道路建設領域
上海臨時法院的設立雖然廢除了租界內屬於西方國家的法院,使法院組織歸屬中國地方政府,但也恢復了中國在租界的司法權。然而,中國政府在上海臨時法院的實際司法權與以前的上海混合法院相比並沒有太大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