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雙凱被判緩刑,期滿後可以回原單位工作。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償勞動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包括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事業單位等)之間建立的社會經濟關系。)在實現勞動的過程中。勞動關系是指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因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並提供有償勞動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護,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根據刑法的規定,刑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要處罰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還有就是驅逐犯罪的外國人。行為人應該接受什麽樣的處罰,是由他自己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個人推薦
雙凱被判緩刑,期滿後可以回原單位工作。但如果是公務員什麽的就不是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六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被開除中國* * *黨籍的;(三)被開除公職的;(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十條國有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不參照本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調入機關擔任四級研究員以上或者相當級別的領導職務。調任人選應當符合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和擬任職務所要求的資格條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轉送機關應當按照上述規定對轉送考生進行嚴格考察,按照管理權限進行審批,必要時可以對轉送考生進行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