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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身邊的侵權事件,簡介

案例:

1993年7月22日,原告農墾公司與被告房屋公司簽訂了建設農墾大樓的施工合同。根據合同,建築面積暫定為43277平方米,項目分兩期實施。第壹期工程的細節在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第二期工程將視情況另行簽訂。1996年7月,農墾大廈壹期土建工程竣工。由於建設資金問題,二期工程沒有繼續進行。

1997年7月7日,農墾公司取得了農墾大廈的房屋所有權證,上面寫明了“商場、辦公”用途。壹期工程完工後,壹部分由農墾公司搬進來使用,壹部分出租給他人。住宅公司占用部分樓層,以工程款未支付為由拒絕退租。2001年9月,農墾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住宅公司撤出工地。

重慶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於2002年7月29日作出終審判決。該住宅公司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農墾大廈二樓、三樓騰空交付給農墾公司。判決生效後,住宅公司於同年9月20日退出占用房屋。

2005年6月5438+065438+10月,農墾公司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住宅公司賠償2002年5月29日至退出農墾大廈期間的經濟損失340.75萬元。住宅公司以不構成侵權且未經綜合驗收(主要是消防)的房屋不能投入使用為由,駁回了原告的賠償請求,因此農墾公司沒有損失。

分析:

第壹,在私權與公共利益的利益衡量中,國家公權適度幹預私權的行使。

民事權利的行使因國家公權力的限制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這種情況在審判實踐中很少發生。有人認為民事權利之爭由民法調整。當事人違反公法,應當由實施國家公法的具體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處罰,其民事權利不能因為違反行政法規而得到保護。

第二,所有權權能是可分的,侵害不同權能會產生不同的侵權後果,侵害所有權的侵權責任應與侵權後果相適應。

但本案判決可能引發的爭議是,本案判決前,住宅公司占用農墾公司房屋的行為已被重慶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認定為侵權(2002)渝壹中民終字第2036號,本案中農墾公司要求住宅公司承擔侵權責任並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未得到支持。與之前案件中的認定有矛盾嗎?

對此,判決書指出,重慶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2002)宇易鐘敏終字第2036號關於住宅公司不構成侵犯農墾公司房屋“使用權”的認定與住宅公司已構成侵權的認定並不矛盾

擴展數據:

侵權和違約的區別:

壹是侵權行為違反了法定義務,違約行為違反了約定義務;

第二,侵權侵害的是絕對權,違約侵害的是相對權;

三、侵權的法律責任包括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違約責任僅限於財產責任。

百度百科-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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