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網絡威脅他人,情節惡劣的,構成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屬於威脅他人的壹般行為,不構成犯罪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對尋釁滋事的判決如下:
1,構成尋釁滋事罪的,量刑起點可以在三個月以下拘役到壹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確定;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影響犯罪構成的其他犯罪事實,如尋釁滋事的次數、傷害後果、勒索他人財物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的數額等,增加處罰數額,確定基準刑;
3.情節壹般,沒有造成傷害的,屬於管制刑;如果適用管制刑不足以體現刑罰價值,則為拘役刑。
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有四種: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
2.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 * *場所聚眾鬧事,造成公共* * *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綜上所述,在現實生活中,對於這種在網絡上威脅他人的情況,國家必須進行壹定的處罰。因為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也需要壹定程度的約束和控制。情節嚴重的,可能觸犯我國刑法規定的尋釁滋事罪,否則也屬於行政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3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