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法律關系中的對應關系。
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的對應關系是指法律權利壹般都有相對的法律義務。二者是法律關系的統壹體。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在任何法律關系中,如果壹個主體擁有法律權利,另壹個主體必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反之亦然。2)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中,各主體在享有權利的同時,應承擔壹定的義務。如在雙邊合同中。
第二,社會生活中的互惠關系。
社會中權利和義務的設定是平等的。主要表現在:1)社會生活中權利總量大於義務總量,有些權利會無用;相反,社會容易產生特權;2)在壹些具體的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也是對等的。當權利和義務處於分離狀態時,壹方享有的權利量等於另壹方承擔的義務量。比如在債權債務關系中,債權債務是權利等等。
第三,功能發揮中的互動關系。法律的功能往往是通過它所設定的權利和義務來體現的。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的功能互動主要體現在:1)法律義務的履行促進法律權利的實現;2)享有法定權利也有助於積極履行法定義務。
第四,價值選擇上的主從關系。
壹般來說,現代立法是以權利為基礎的。現代社會的權利本位包括個人權利本位和社會權利本位。所謂權利本位,是指語句以權利(個人權利或社會權利)為出發點或出發點。以權利為中心是現代法制的特征。我國支持權利本位,因為:1)市場經濟對法律的要求主要是設定權利和保障權利;市場經濟模式的建立體現了權利本位的要求。2)人權引起了國家和社會的廣泛關註。法律權利是人權在法律中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