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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財產可以強制執行嗎?

有證據證明屬於家庭財產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屬於被執行人的財產份額。家庭* * *擁有的財產是指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員* * *在家庭中擁有的全部財產。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生效裁判文書往往沒有明確寫明債務的性質,也沒有寫明應當由被執行人的配偶承擔義務。根據債務的相對性和法律文書的既判力原則,被執行人的配偶不是債務償還的主體。但人民法院基於對相關法律事實的認定,在執行過程中會對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如果確認債務性質與夫妻相同,被執行人的配偶應為共同債務人。但要執行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財產,首先要解決執行名的問題,即生效法律文書只載明債務人是夫妻壹方,另壹方缺乏生效法律文書的依據。有人認為,即使有證據證明是同壹債務,從堅持判決既判力的角度來看,判決確認的債務人也應認定為個人債務,另壹方配偶不應視為共同債務人,否則會造成既判力的無限擴大。在執行的實際操作中,歸納起來主要有三種方式。壹是債務人配偶名下的財產未被執行,或者執行程序終止、中止,債權人將另起訴訟,取得債務人配偶的執行依據後再執行。二是在執行程序中,申請執行人向法院執行部門申請將被執行人的配偶追加為被執行人,並提供證據證明該債務為同壹債務。法院在審查聽證程序後,確認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第三,法院推定該債務為夫妻同壹債務,直接確認債務人的配偶為責任義務主體,同時直接對相關財產采取查封、凍結、扣押的強制措施。債務人配偶提出異議時,會進行聽證審查,債務人配偶會證明該債務不是同壹債務。所以有證據證明屬於同壹財產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配偶名下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4條* * *夫妻雙方* * *以同壹簽名或者夫妻壹方事後追認所負的債務,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壹債務。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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