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庶人不能被尊重,但她的丈夫不能被懲罰”。
禮與刑作為奴隸主和貴族的兩種統治方式,適用於不同的對象,即所謂“禮不可超庶人,刑不可超大夫”。這是中國古代法律中的壹項重要法律原則,它來源於《禮記》和《李雲》。由於身份層次的不同。所有的階級都有他們自己的儀式,所以庶人沒有資格享受特權貴族的儀式。然而,作為壹種社會規範,禮儀對庶人也具有普遍的約束力。例如,庶人也有適合其身份的禮儀。以葬禮儀式為例。“庶人三天下葬,庶人三月下葬。”這表明庶人也有庶人的儀式。至於庶人被儀式所束縛,也是有例子的。晉國叔告子產:“人知爭,必棄禮而征於書。”可見,對“禮不能次於庶人”的理解不能是絕對的。
禮與刑雖然本質相同,功能相同,但適用範圍不同。《白虎通》雲:“禮為知,刑為不知”。《禮記·曲禮》:“禮制為貴人所制,不可留庶人;加什麽刑,賤人使的,所以不是大夫。”周朝統治者明確宣布“以刑制蠻”。刑法的任務是“禁止暴力”和“善惡”,刑罰的顯著優勢是壓制奴隸的反抗。
但是“對醫生處罰不夠”的理解也不能絕對。從歷史上看,貴族高官犯下嚴重罪行都要受到懲罰,尤其是“抗命”、作亂者,更是嚴懲不貸,直至處死。按照古人的解釋,“刑不上大夫”有以下含義:第壹,“刑不上大夫,則依禮無大夫刑”,不存在大夫犯罪的主體。其次,“不以大夫身刑”是指大夫以上的貴族官員犯罪,在刑罰適用上享有特權。所謂“令夫娶女,不屈獄訟”等刑罰,與庶人不同,死罪是秘密執行,不對外公開。
總之,雖然奴隸制時代禮儀與刑罰的適用對象不同,但“禮儀不次於庶人,刑罰不優於醫生”的原則是相對的。儀式中規定的義務,庶人也必須無條件遵守,鎮壓銳器的懲罰也可以放在犯上作亂的人身上,而不用國王的醫生的命令。禮儀的約束功能依賴於刑罰的強制性,刑罰的實際運用受禮儀原則的指導。所以兩者本質上是壹樣的,只是禮儀具有特殊的治國、理家、自律的功能。以禮儀為主要內涵的中國古代法律文化既不同於西方法律文化,也不同於東方其他古代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