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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級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資料:固體廢物排放法規

固體廢物排放規定

(1)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

《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三章第15條至第41條做出了詳細規定,概括如下:

1)產生或者排放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環境汙染;

2)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流失、泄漏、丟失和丟棄;

3)產品應使用易回收的包裝材料,相關部門應加強包裝材料的回收利用;

4)固體廢物轉移應當向轉移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申報,並經接收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批準;

5)禁止傾倒、堆放和處置境外廢棄物;

6)禁止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限制進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廢物。確需進口的,必須經國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

七)有關部門應當公布推廣固體廢物汙染防治先進技術和設備、淘汰落後技術和設備的期限?

淘汰目錄,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限期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目錄1規定的設備,停止使用目錄中的工藝。被淘汰的工藝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8)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合理選擇、使用原材料和能源,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

9)冶煉渣、化工渣、燃煤渣、廢礦石、尾礦等固體廢物應露天堆放,並設置專門場所,必須符合環保標準;

10)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貯存和運輸應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管理規定。

(2)危險廢物汙染防治

《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條至第五十八條對危險廢物汙染環境的防治作了特別規定,概括如下:

1)危險廢物的包裝和處置場所必須有識別標誌;

2)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處置,環保部門要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要求的,由環保部門指定單位進行處置,費用由生產單位承擔;

3)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應當繳納排汙費。排汙費應當用於危險廢物汙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4)從事收集、貯存、運輸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辦理營業執照,無營業執照不得從事上述活動;

5)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必須分類,禁止將性質不相容、未經安全處理的危險廢物混合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禁止將危險廢物和非危險廢物混放;

6)轉移危險廢物時,必須填寫“轉移單”,並向轉移和接受地的環保部門申報;

7)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用同壹運輸工具運輸;

(八)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容器、包裝物和其他物品移作他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汙染的處理,方可使用;

9)從事危險廢物管理活動的人員應接受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經營單位應制定事故應急措施;

10)禁止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轉移危險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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