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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可以強制執行嗎?

安置房可以強制執行。

拆遷安置房不是被執行人生活必需的住宅房屋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如果是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只能查封,不能出售、拍賣。

以下是申請強制執行:

1、判決、裁定、調解書等生效法律文書:債權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生效法律文書包括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

2.其他法律:如合同、票據等。債務人不按照合同或者票據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可供執行的財產:債務人應有足夠的財產可供執行。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不能申請執行。

申請強制執行,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有法律依據:申請執行必須有法律依據,即有法律文書或法律規定支持,如判決書、裁定書等;

2.債務人有履行義務:申請強制執行的前提是債務人有履行義務,即債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文書或法律的要求,向申請人履行相應的義務,如給付金錢、履行合同等;

3.債務人不履行義務:申請強制執行的原因是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如拒絕支付款項、違反合同等。,並應向申請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申請人已盡義務:申請強制執行的申請人必須已盡義務,如履行合同、交付貨物;

5.法定時效未過:申請執行的申請人必須在法定時效內提出申請,否則申請將被駁回。

綜上所述,拆遷安置房可以強制執行,但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需要強制執行,要遵循法律程序,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壹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時,應當制作裁定書,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壹並發送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的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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