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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法律有哪些形式?

我國法律的形式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和習慣法。

1,體質

憲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按照特別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憲法是反映統治階級意誌和利益的根本法,規定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的基本原則,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主要功能是制約和平衡國家權力,保護公民權利。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國最高的法律淵源。

2.法律

法律是指全國人大和NPC人大常委會制定和頒布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即狹義的法律,其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法律分為基本法和壹般法(非基本法和特別法)。

基本法律是全國人大制定的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普遍社會關系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的總稱,如刑法、民事訴訟法、國家有關機構組織法等。

壹般法是NPC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特定社會關系或某壹方面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其調整範圍比基本法律小,內容更具體,如商標法、文物保護法等。

3.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就有關執行法律和履行行政職權的問題,根據全國人大的特別授權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其地位和效力低於憲法和法律,但高於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

4.地方法規

地方性法規是指具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實施的需要,依法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地方法規僅在其各自管轄範圍內有效。

5.部門規章

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及其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內容限於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根據本部門職責和工作需要制定的規範性文件。部門規章的效力低於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但高於規範性文件。

6、規範性文件

規範性文件是指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及其直屬的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行政機關和較大的市人民政府。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國家機關為解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過程中的具體問題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規範性文件效力最低,只能在本機關或本機關管轄範圍內有效。

7.習慣法

習慣法是指在長期的社會生活實踐中形成的、為社會所認可的不成文的法律規範。習慣法是中國最古老的法律形式,主要存在於婚姻、繼承、贈與等民事領域。習慣法的效力受到成文法形式的限制,只能在不違反憲法和法律的前提下作為適用法律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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