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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治的法律責任在誰?

壹、職業病防治的法律責任是

1,職業病防治的責任主體是用人單位。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而引起的疾病。所有國家的法律都有預防職業病的規定。壹般來說,凡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疾病,都可以稱為職業病。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九條

國家實行職業健康監護制度。國務院衛生、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二、職業病防治機構的性質和作用

職業病防治機構是負責職業病診斷和管理的工作機構。國家建立職業病防治機構,保障從事有害作業的職工健康,加強職業病防治管理。職業病防治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是單位安排職工休養、治療或者調離原工作崗位、改善勞動條件、享受職業病待遇的重要依據。

有害工作環境是指勞動者進行生產活動時,對健康有害的環境空間的總稱。有害工作環境壹般指高溫、寒冷、井下、劇毒、高噪聲、高濃度粉塵、振動、強輻射等工作環境和場所。工人在這種環境下的生產勞動,如果超過壹定限度,持續壹定時間,就可能產生不同的危害後果。比如有害因素引起身體外貌的變化,比如皮膚色素沈著;有害因素降低對壹般疾病的抵抗力,患病率增加;有害因素引起特定的功能性和器質性病變,引起職業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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