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依法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有哪些法律風險?
壹是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將面臨滯納金、罰款、媒體曝光等行政處罰的法律風險。
企業應當按時足額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未按時足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壹百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二條、第八十六條。
二是企業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將面臨的勞動用工風險
1.企業未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職工有權隨時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企業向其支付經濟補償。企業拒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職工有權請求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逾期不支付的,企業還應當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職工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八十五條。
2.企業未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無法彌補,使其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職工有權要求企業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壹條。
三、企業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我國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減免。
盡管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所有企業和職工應當依法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企業代扣代繳的社會保險費由職工個人繳納壹部分,但壹些企業仍未按時足額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並想盡各種辦法拖延、逃避繳納社會保險費。比如在企業中規定員工試用期滿後可以辦理相關社會保險或者員工工作滿壹年可以參加社會保險;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逃避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企業與員工私下簽訂協議,約定由企業直接向員工支付應用於繳納社會保險的費用,員工承諾企業對由此產生的糾紛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因為繳納社會保險費是企業和職工雙方的法定義務,任何壹方都不能通過企業內部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免除該法定義務,所以無論企業內部有什麽規定,企業和職工之間有什麽約定,都是無效的,因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