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1,壹般人身傷害,從人體造成的傷害出發,以治愈的傷害為臨界點,區別於人的傷殘;
2.致人傷殘是以人受傷為前提,以治療後傷殘為必要條件,不同於傷、死;
3、致人死亡,以人身傷害為必要前提,以被害人喪失生命為必要條件。
無論是工傷、交通事故、醫療糾紛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還是產品質量、環境汙染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傷者或其家屬可要求以下十四項賠償:
1,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誤工費;
2.造成殘疾的,還可以主張輔助器具和殘疾賠償金;
3.造成死亡的,可以繼續主張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被害人親屬喪葬費交通費、被害人親屬喪葬費住宿費、被害人親屬喪葬費誤工費。
綜上所述,人身損害賠償應當堅持賠償與損害相壹致的原則,使受害人獲得充分的賠償,而不能獲得不當利益。基於這壹原則,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造成的收入損失賠償,應當全額賠償,即損失多少算多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9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180條
同壹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確定相同數額的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