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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

《民法典》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醫療產生的全部費用和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以及必要的營養費等。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撫養人生活費等。人身損害賠償是指行為人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權,造成人身傷害、殘疾、死亡等後果,並承擔貨幣賠償責任的壹種民事法律救濟制度。

根據該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1,壹般人身傷害,從人體造成的傷害出發,以治愈的傷害為臨界點,區別於人的傷殘;

2.致人傷殘是以人受傷為前提,以治療後傷殘為必要條件,不同於傷、死;

3、致人死亡,以人身傷害為必要前提,以被害人喪失生命為必要條件。

無論是工傷、交通事故、醫療糾紛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還是產品質量、環境汙染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傷者或其家屬可要求以下十四項賠償:

1,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誤工費;

2.造成殘疾的,還可以主張輔助器具和殘疾賠償金;

3.造成死亡的,可以繼續主張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被害人親屬喪葬費交通費、被害人親屬喪葬費住宿費、被害人親屬喪葬費誤工費。

綜上所述,人身損害賠償應當堅持賠償與損害相壹致的原則,使受害人獲得充分的賠償,而不能獲得不當利益。基於這壹原則,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造成的收入損失賠償,應當全額賠償,即損失多少算多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9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180條

同壹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確定相同數額的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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