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多次辱罵他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持兇器侮辱他人的;
(3)虐待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和未成年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造成他人精神障礙、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惡劣的。
3.公安機關對涉嫌犯罪的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1,立案。
報案後,公安機關會對這些舉報進行審查,決定是否立案偵查。
2.調查。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壹定的強制措施,詢問當事人、證人等相關情況,還會進行現場勘查,收集證據,鑒定壹些物品。
3.偵查終結後,移送審查起訴。
4.涉嫌犯罪在什麽情況下可以中止審理?
(壹)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不能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不能出庭,也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4)由於不可抗拒的原因。
聚眾鬥毆的表現形式包括隨意辱罵他人。不構成刑事犯罪的,應當給予治安處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如果無故被對方虐待,可以收集相關證明材料,報警。經調查,公安機關將依法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