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條規定,食品安全標準包括八個方面,即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中致病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以及其他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的限量規定;食品添加劑的品種、適用範圍和用量;為嬰兒和其他特定人群專門設計的主輔食品的營養要求;與食品安全和營養相關的標簽、標識和說明書的要求;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衛生要求;與食品安全相關的質量要求;食品檢驗方法和程序;其他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其中,病原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等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的攝入會危害人體健康,因此需要確定壹個保護人體健康的最大允許值,規定食品中各種有害物質的限量。食品添加劑是指為改善食品的品質、色、香、味以及保存、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添加到食品中的合成或天然物質。食品添加劑是食品生產加工中不可或缺的基礎原料,但食品添加劑的濫用會危害人體健康,必須制定標準嚴格限制其品種、使用範圍和限量。嬰幼兒等特定人群的主輔食營養成分不僅關系到食物的營養,還關系到他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有特殊要求,需要制定標準。食品標簽、標識和說明書具有引導和指引消費者購買和食用食品的作用。很多內容都直接或間接關系到消費者食用時的安全。這些內容的標簽要真實、準確、通俗易懂、科學合法,需要統壹的標準。食品生產經營過程是保證食品安全的重要環節,每個過程都有壹定的衛生要求,對保護消費者健康和預防疾病具有重要意義,需要制定統壹的標準和要求。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主要包括營養要求;食品的物理或化學要求,如酸、堿等指標;食品的口感、色澤等感官要求也屬於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檢驗方法是指食品檢驗的具體方式或方法,檢驗程序是指食品檢驗的具體操作流程或程序。不同的檢驗方法或程序會得到不同的檢驗結果,需要對檢驗或試驗的原理、取樣、操作、精度要求、步驟、數據計算、結果分析等檢驗方法或程序作出統壹規定。以上是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食品安全標準是保護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強制性標準。負責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部門要積極研究制定相關食品安全標準,已經制定的要根據形勢變化及時修訂,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
法律客觀性: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
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中致病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及其他對人體健康有害的汙染物限量的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和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要求;
(四)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相關的標簽、標誌和說明書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衛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相關的質量要求;
(七)與食品安全相關的食品檢驗方法和程序;
(八)其他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