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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回執與立案回執的區別。

法律分析:

收了收條只代表已經報警,不代表已經立案。立案回執通知書壹般指受理案件通知書,是給原告的,被告收到應訴通知書和舉證通知書。立案回執主要包括報案人信息、案件類型、簡要案情、受理人員、聯系電話、立案時間。也就是說,司法機關已經立案受理,案件進入司法程序,要求當事人實施相關訴訟行為。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壹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檢舉、控告、舉報、群眾舉報或者違法嫌疑人自首,應當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並在接報登記中註明處理情況:

(壹)對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案件,應當立即調查處理,並制作案件登記表和回執,將案件回執交給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和發送人;

(二)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但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24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並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被拐賣人、自首人;

(三)對於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的事項,接到舉報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被移交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被移交人、投案人對口頭告知有異議或者無法當場判斷的,應當書面告知,但缺少聯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觀原因除外。

前款規定適用於日常執法職責中發現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第壹百六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應當制作受理案件登記表,並出具回執。立案回執是指報案機關(公安局)給報案人的回執。立案回執主要包括報案人信息、案件類型、簡要案情、受理人員、聯系電話、立案時間。

衍生問題:

要多久才能拿到備案回執?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在接到群眾舉報、控告、申訴、被群眾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時,應當及時受理。公安機關在受理案件時,應當制作受理回執,因此立案回執只有在受理後才能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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