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四條規定:“企業除貸款債權以外的應收賬款和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對扣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和預付賬款,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作為壞賬損失扣除:
(壹)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者被撤銷,或者被依法註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二)債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三)債務人超過三年未清償,並有確鑿證據證明其已不能清償債務的;
(四)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者法院批準破產重組方案後,無法收回的;
(五)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無法收回的;
(六)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企業在扣除應納稅所得額作為壞賬損失時,還應準備以下相關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5號(2011)第二十二條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的壞賬損失應當根據下列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壹)有關事項的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有人民法院破產清算公告;
(三)訴訟案件,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法院最終(中)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債務人停業的,應當有工商部門出具的註銷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證明;
(五)債務人死亡或者失蹤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債務人的人身死亡或者失蹤證明;
(6)債務重組的,應當有債務重組協議和債務人重組收入納稅情況說明;
(七)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無法收回的,應當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和放棄債權聲明。
賬務處理:對於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記入“管理費用——壞賬損失”。
二、應收賬款超過兩年,可能無法收回的,應盡快處理。
應收賬款逾期兩年以上,可能無法收回。即使起訴,法院也不會支持。
《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的壹方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訴訟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當事人超過訴訟期間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因此,在日常財務管理中,企業應隨時檢查應收賬款的賬齡,對沒有經濟往來且賬齡超過壹年的應收賬款進行處理,並以書面形式收回此類應收賬款。讓對方簽字蓋章確認,確定是藏品。只要對方重新承諾還款日期,就是“重新確認原債務”,訴訟時效可以重新計算。口頭托收不能中斷訴訟時效。它必須是黑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