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適用刑法中的“寬嚴相濟”原則:
1,比較刑罰輕重,壹般是指按照壹定順序對壹個危害行為的法定刑進行比較,即先比較法定最高刑,當法定最高刑相同時,再比較法定最低刑,當法定最低刑相同時,再比較附加刑,再選擇較輕的。新舊刑法規定的法定刑完全相同的,應當選擇行為適用時的法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現行刑法第12條第1款的規定。如果行為法確定的罪名已經修改,壹般確定新的罪名,但不影響該行為適用的法律。如果行為時法和判決時法對某壹犯罪規定了多個法定刑幅度,就要比較危害行為應適用的具體法定刑。
2.比較刑罰的輕重,除了比較危害行為應當適用的具體法定刑之外,還應當綜合比較影響這種危害行為定罪量刑的其他因素,如自首、立功、累犯以及相應的司法解釋,以實際處罰有利於被告人為新舊法律之間的選擇原則。當行為時法律與判決時法律之間有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時,應選擇對被告最有利的法律。
法律依據
刑法第12條
刑法的溯及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應當依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本法。本法施行前,依照當時法律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