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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老從輕的原則。

法舊從輕原則是指刑法除特別規定外,不具有溯及力。寬嚴相濟原則是刑法的壹個適用原則,即當有人犯罪時,是在新刑法頒布之前。首先要考慮的是適用舊刑法,即行為發生時的法律規定;其次,如果新刑法的適用對被告人更有利,如果不認為是犯罪,或者新刑法的處罰較輕,就應該對被告人適用新刑法。;最後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適用舊法還是新法,即所謂的“從舊從輕”原則。

如何適用刑法中的“寬嚴相濟”原則:

1,比較刑罰輕重,壹般是指按照壹定順序對壹個危害行為的法定刑進行比較,即先比較法定最高刑,當法定最高刑相同時,再比較法定最低刑,當法定最低刑相同時,再比較附加刑,再選擇較輕的。新舊刑法規定的法定刑完全相同的,應當選擇行為適用時的法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現行刑法第12條第1款的規定。如果行為法確定的罪名已經修改,壹般確定新的罪名,但不影響該行為適用的法律。如果行為時法和判決時法對某壹犯罪規定了多個法定刑幅度,就要比較危害行為應適用的具體法定刑。

2.比較刑罰的輕重,除了比較危害行為應當適用的具體法定刑之外,還應當綜合比較影響這種危害行為定罪量刑的其他因素,如自首、立功、累犯以及相應的司法解釋,以實際處罰有利於被告人為新舊法律之間的選擇原則。當行為時法律與判決時法律之間有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時,應選擇對被告最有利的法律。

法律依據

刑法第12條

刑法的溯及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應當依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本法。本法施行前,依照當時法律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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