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法:是國家的專屬活動,是國家履行職能的主要方式之壹;造法既包括具有創制權的國家機關進行的造法活動,也包括被授權的國家機關進行的造法活動;造法不僅包括造法活動,還包括法律的修改、補充、廢止和承認活動;現代社會的立法活動是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的活動。
2.執法:簡稱執法。在我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下屬職能部門都是行政機關,有執法的權力和責任。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非行政組織也可以成為執法主體。
3.法律適用:通常指國家司法機關依據其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依法處理案件、解決糾紛的活動。需要註意的是,就“適用”壹詞而言,有時是指司法機關依法辦案的活動,有時是指壹般法律的實施和適用。
4.遵紀守法:又稱守法,是指公民、社會組織和國家機關把遵守法律作為自己的行為,也稱守法。那麽,依照法律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就是人對自己適用法律的活動。壹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立法的基本原則:
1.科學性原則:法律作為國家意誌的體現,要為國家、社會和普通公民建立合理的組織結構、規範的行為模式和正確的價值選擇,這就決定了法律必須以科學為基礎。立法的科學性體現在立法的合理化上。法律是確定的、明確的、普遍的行為準則,它的制定是建立在人類能夠識別、判斷、評價和理解客觀事物的基礎上的。
2.時效性原則:即壹個國家法律的創制必須不斷順應歷史發展和時代變化,並根據這種變化及時、適時地創制出符合時代需要的法律。時效性原則成立的基礎是由法律本身的社會屬性決定的。
3.民主化原則:在壹個國家的法律制定中,貫徹民主化原則具有重要意義。除了維護民主本身的價值,還為平等、資源、自理、自由、契約乃至法治等其他法律的價值奠定了壹個基本的條件和保障。
4.合憲性原則:是指在法律創制過程中,必須符合憲法,包括職權合憲性、內容合憲性、程序合憲性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