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和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依法對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和施工質量負責。
第十條除本法第十壹條另有規定外,建設單位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第十壹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提交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對審核結果負責。
第十二條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負責審批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進行施工。其他建設項目在取得施工許可後未依法通過抽查的,應當停止施工。
第十三條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建設工程竣工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消防驗收和備案:
(壹)本法第十壹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二)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驗收合格後,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建設項目應當停止建設。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或者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或者營業。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改變用途)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
本規定不適用於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房屋、救災及其他臨時建築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國家消防技術標準,並對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對建設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